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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

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

 

一、授權方式及範圍

為利各界廣為利用網站資料,臺北流行音樂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網站上刊載之所有資料與素材,其得受著作權保護之範圍,以無償、非專屬、得再授權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,使用者得不限時間及地域,重製、改作、編輯、公開傳輸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,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(簡稱加值衍生物),此一授權行為不會嗣後撤回,使用者亦無須取得本中心之書面或其他方式授權。然使用時,應註明出處。

 

二、相關事項說明

  1. 本授權範圍僅及於著作權保護之範圍,不及於其他智慧財產權利,包括但不限於專利、商標、及本中心標誌之提供。
  2.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依法令公開之個人資料是否得被蒐集、處理及利用,使用者須自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,規劃並執行法律要求之相關保護措施。
  3. 部份的影音、圖像、樂譜、專人專案撰文,因本網站依約僅具公開發表之地位,故經本中心特別聲明須另取得同意方可使用之資料與素材,不在本授權範圍之內。
  4. 使用本授權提供之資料與素材,不得惡意變更其相關資訊,若編輯、改作後所展示之資訊與原目的或內涵不符,使用者須自負民事、刑事上之法律責任。

 

三、本網站之授權並不代表本中心建議、認可或贊同使用者加值衍生物之地位。

 

著作權侵權處理辦法

 

一、本中心尊重他人著作權,並依「著作權聲明」及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保護著作權,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。

 

二、 如果您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)認為本中心網站的內容侵害您的權利或有違反著作權法等情事,本中心將依下列程序處理

  1. 通知本中心:請您填寫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,以傳真或電子郵件(掃瞄成電子檔)至本中心,恕不接受電子簽章。
  2. 先行移除:如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依您所提供的資料,本中心初步研判內容有侵權或違法之虞時,本中心將先行從網站上移除內容,但會保留及封存移除時的相關資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10)。
  3. 轉知涉有侵權之使用者(以下簡稱使用者):本中心將您所提供的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轉知使用者,請他(她)與您聯繫及溝通解決爭議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2項)。
  4. 使用者異議:如果使用者認為沒有侵害著作權情事,將填寫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送本中心,如無須補正(詳參通知補正),本中心會將異議內容及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話、電子郵件)轉送給您,您必須在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已對使用者訴訟的證明(含報案三聯單),否則本中心將於通知您的次日起14個工作日後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傳(著作權法第90條之9)。

 

三、其他注意事項

  1. 受委任提出侵害或異議通知:如受委任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,代理人應同時聲明其已受當事人(著作權人、製版權人、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使用者)委託,並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。
  2. 通知補正:
    (2-1)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內容若有不完整,本中心將於接到通知書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。
    (2-2)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通知補正之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,視為未提出「著作權侵害通知書」或「著作權侵害異議通知書」。
    (2-3)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不得作為本中心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。
  3. 3次侵權終止服務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權情事,本中心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(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)。
  4. 個人資料保護:本中心重視個人資料保護,處理著作權侵權過程中,除聯絡資料(姓名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傳真)外,本中心不會提供您其他足以識別他人之個人資料,如您欲取得該項資料,您須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,本中心將依前開單位來函配合提供。
  5. 本中心聯絡窗口 :請直接來信至意見信箱。